社團法人高雄市佛光腎臟關懷協會志工管理辦法
108年4月3日訂定
壹、社團法人高雄市佛光腎臟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貳、資格任用與紀錄
一、志工需經職前訓練認識本會並實習,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聘任:品行端正,口齒清晰,認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以上,具服務熱忱願遵守本會活動規定與服務倫理之社會男女青年及民眾。
二、本會志工須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並依規定完成實習,若無志願服務手冊則轉介社會局委辦之基礎暨特殊訓練課程完成志工領冊資格。
三、為增進志工對服務內涵的釐清與態度的建立,新進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後須於三個月內完成實習12小時。
四、志工時數認定:
1.志工依實際服務時數給予紀錄,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紀錄時數,超過半小時則以1小時紀錄時數。
2.各屆理監事協助會務推動為會務志工,每月固定給予12小時志願服務時數,超過12小時則依實際服務時數給予登錄。
3.會員推廣(收費)之志工時數,依收費人次計算,每次給予1小時志工時數紀錄之。
參、訓練
一、志工每年須至少接受本會之志工在職訓練6小時。
二、學校學生志工參與本會志願服務前亦須安排「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課程及活動行前講習。
肆、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本會每年辦理志工服務考核,依據服務實際狀況及服務態度,合格者予以續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續任:
(一)當年度未曾服務者。
(二)品行不良經查屬實者。
(三)服務期間有重大過失,經督導糾正仍未改善者。
二、獎勵:
(一)每年依政府相關志願服務獎勵,遴選符合資格績優志工參選之。
(二)服務滿三年滿300小時之志工,由協會代為申請志工榮譽卡。
(三) 服務表現優異者,本會將於每屆理事長交接典禮上頒獎表揚之。
伍、志工福利
一、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本會將適時函請所屬學校、單位或機關加以表揚或獎勵。
二、參加志工聯誼活動。
三、定期參與活動發給志工T恤1件,每次志願服務滿3小時發給誤餐費或餐盒(依協會規定)。
四、定期參與活動之志工參加本市之志工團體保險,臨時參加活動服務之志工,每次給予100萬旅平險。